宝马反光镜失窃 旅客状告酒店赔偿被驳

2013年3月12日

  双方当事人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作者: 杨克元    发布时间: 2009-08-14 10:37:14

  中国法院网讯   旅客入住酒店,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前的公共免费停车场内,不料却发生了车辆左右反光镜失窃的事件。车主丛先生认为,酒店应对车辆履行看护义务。由于酒店未履行看护之责,故产生的损失应由酒店赔偿,为此,要求上海亚世都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宝马车左右反光镜损失1.7万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丛先生诉讼请求。

  今年610日晚,丛先生花费了508元入住亚世都酒店,并将其驾驶的宝马小轿车停放于酒店门前公共免费停车场内。次日上午1020分,丛先生办理完退房手续来到停车场,却发现宝马轿车的左右两侧反光镜已无踪影。发现发光镜失窃,丛先生急忙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丛先生到汽配公司装配了反光镜,共花费1.7万元。丛先生认为,入住亚世都酒店,并将车辆停放于酒店门前所设的停车场,酒店理应对车辆履行看护义务。由于酒店未履行看护之责,故产生的损失应由酒店赔偿,为此,丛先生将亚世都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7万元。

  亚世都酒店辩称,当晚丛先生确曾入住,但双方间仅存在住宿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停车保管服务。酒店大门外的停车场属于公共免费停车场,丛先生入住时没有进行车辆登记和停车交接手续,酒店对其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现丛先生向法院提供的汽配公司修理费发票,经网上查询,发现修理发票并非汽配公司即纳税人购买,该发票系伪造,故不予认可。综上,由于双方未建立车辆保管关系,丛先生宝马车应自行保管,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丛先生在酒店内住宿,并向亚世都酒店交纳住宿费,双方间构成以住宿为内容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亚世都酒店经营业主应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与其酒店等级及收费标准应相一致,现丛先生未有证据证明其交纳的住宿费中包含看管车辆的费用,丛先生以住宿为内容的合同并未产生保管车辆的附随义务。丛先生入住酒店后,亦未明确表示将车辆交由酒店管理,车辆实际也未置于酒店的控制之下,客观上双方未就车辆的停放、保管、领取、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订立过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书面合同或有过任何相关的口头约定。因此,双方当事人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还认为,丛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住宿时对酒店外在环境状况应做出充分判断并应采取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由于丛先生将车辆停放于酒店门前无专人看管的露天停车场上,其车辆反光镜被盗,其自身亦有过失,故不应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丛先生要求获赔车辆修复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