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

2013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对律师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完善 

  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负责对所内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常

性教育,每季度安排一次学习机会和律师自我评定。

第三条        本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制度,律师遇有重大疑难案件

时必须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进行统一讨论。本所主

任对领导批办、当事人反映强烈以及重大案件要积极

督办。    

第四条        律师对自己独立完成的案件,须向主任报告完成案件

的情况。本所合伙人会议对律师办案情况进行不定期

审查,律师要积极协助。

第五条        本所合伙人会议每月对投诉登记情况进行查处。对投

诉案件要认真组织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案件处理结果

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        本所实行对律师的不良行为、违纪行为进行披露制度。

严格执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七条        健全律师执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发放质量监督

卡。

本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及联系电话

龚新如 13808480855     张晓穗  13807488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