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春天与春天的律师

2013年3月12日

  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 栾少湖

  2012年的春天注定是属于中国律师的。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司法保障,吸收了《律师法》修订成果,设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辩护人,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维护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尊严,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一条条、一款款,犹如春雷激荡着每一位律师的灵魂。

  啊,律师“三难”终于成为历史的垃圾!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6月11日,中国政府制定的《国家人权行政计划(2012~2015年)》向全世界发布与承诺:将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其中明确要求“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和执法工作中,“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还提出“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法律援助、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这一段段、一句句都犹如春雨滋润着每一位律师的心田。

  啊,保护律师执业人身权终于被纳入国家计划!“在这明媚的春天里,我的眼泪忍不住流淌”。

  中国律师又一个春天真的来到了。日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座谈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代表20万名中国律师,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单位首长坐在同一张桌前向中央领导汇报学习贯彻《刑诉法》的情况和工作安排。会上,周永康同志强调,政法各单位要对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现有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抓紧废止,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制定的抓紧制定。

  是啊,“徒法不足以自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何况中国律师曾经历过1996年至今十六个充满希望与失望、充满无奈与血泪故事的春夏秋冬。季节,无法留住。但春天,却可以长驻人们心中。不论是身处炎热的夏、风沙的秋和寒冷的冬,让我们都像徜徉在温暖的春风中。我们要抓紧认真学习贯彻法律条文宣讲法律精神,我们要抓紧主动参与研究制定配套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我们要抓紧积极参加各种研讨,并通过各种渠道建言献策。我们要坚决捍卫立法本意,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只要我们怀揣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念,2013年的春天和今后年年的春天都必将与中国律师同行,请相信!

  (本文为应邀为《中国律师》杂志2012年第七期所作的卷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