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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自平律师,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 14301199310142607,长沙仲裁委仲裁员;历任长沙第四、五届律协理事;1992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2000年1月任湖南安福(国办所)律师事务所主任;2001年1月任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主任;2009年4月为湖南广济律师事务主任至今。曾先后担任原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集团公司、北京路桥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湖南工程指挥部等国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其在湖南的石长铁路、云南的广大铁路、南昆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分包及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原铁道部相关领导的好评。现担任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湖南阳光酒店集团、湖南海凭国际投资集团、长沙自贸区海凭医疗器械产业园,以及海凭海南海口、江西南昌、辽宁海凭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等金融银行、大型工业园建设运营、大型房地产、酒店开发经营集团的法律顾问。
近年来,龚自平律师承办了大量的民商案件,开庭案件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南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及各级中级法院、铁路专门法院与基层法院。先后代理了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北京)路桥公司与厦门机械化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国信达湖南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阳光酒店重整资产债权债务纠纷案;嘉鹏置地集团、湖南嘉鹏置业公司与东汉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纠纷案;金建米业与农业银行、洞庭水置与光大银行等上市公司资产及担保纠纷案;湖南安福公司与台湾键益和公司的设备买卖纠纷国际仲裁等重大影响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声誉。部分案件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选入最高法院公报。